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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须知
2013/11/8 阅读次数:[3569]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须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39项;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7号令);

《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指具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有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二)、承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具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有关规定要求:

1、     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

2、     首页顶部要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由三部分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4、       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每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非广告信息;

(四)需提交申请材料: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2、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规格标明尺寸);

4、《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5、建立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四、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其一: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其二:涉及前置审批规定的;

           其三: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其四: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其五: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具体见第六节各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当事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七、其他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地址: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20962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3、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广告信息网,网址:www.ad189.com

厦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xm..gov.cn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2、领取批准文件,必须凭申请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申领人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九、附件部分

1、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法定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另行解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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